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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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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分级规则》),对涉VOCs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自主治理,实现高效减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企业(不含加油站和油气仓储)分级;2023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VOCs年排放量10吨及以上、粤东西北地区完成VOCs年排放量3吨及以上企业分级管理。

  二、定级说明

  《分级规则》涉及13个典型行业和1个其他行业,根据各行业分级指标落实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各行业分级指标由多个指标类型若干指标子项组成,每类指标和每个指标子项均设A、B、C三个级别,其中标注“★”的为基本指标子项,未做标注的为推荐性指标子项。

  (一)A级企业。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行业所有基本指标子项均满足A级要求;

  2.“源头控制”类的“原辅材料”子项、“末端治理和企业排放”类指标均满足A级要求,且“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监测监控水平”2类指标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

  3.“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企业排放”2类指标均满足A级要求,且“源头控制”类的“原辅材料”项、“监测监控水平”类指标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

  4.使用的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在即用状态下VOCs质量占比均低于10%,“监测监控水平”类指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且厂区无组织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二)B级企业。行业所有基本指标子项均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且达不到A级企业要求。

  (三)C级企业。行业基本指标子项中任意1项指标为C级。

  (四)其他说明。

  1.《分级规则》同时适用于工序和企业总体评级。

  2.对难以界定所属行业的企业,应分别按工序进行评级,其中工序评级最低级别为企业级别。

  3.企业在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非法排污行为的,应直接降为C级,且次年不予受理其评级申报。上一年度(每年9月底前一周年内)受到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企业,本年度不可评为A级或B级。

  4.当年未提出定级变更申请,且不符合降级条件的企业,本年度维持原定级别。

  5.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推荐性指标纳入评级管理,收严评级要求。

  三、定级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需做分级或调整级别的企业应对照《分级规则》如实进行等级自评,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申报评级材料(见附件2)。企业在当年申报评级材料提交后至下次调整评级申报前,因更换生产或治污设施等,造成与已提交申报评级材料不符的,应及时向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备。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的企业,直接按C级管理。

  (二)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各地县(市、区,东莞、中山市镇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评级工作。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出具初核意见,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意见(见附件3)和企业申报评级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定级。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分级材料审核、定级和结果发布工作。应对照《分级规则》现场核实企业情况(含受到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情况),出具意见并定级。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市涉VOCs企业分级名录,并将企业评级结果及汇总表报省生态环境厅(见附件3)。

  (四)省生态环境厅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定期抽查各地市涉VOCs企业评级情况。发现企业在评级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降为C级,且次年不予受理其评级申报。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定级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予以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参考本定级程序完成2021年涉VOCs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市涉VOCs企业分级名录,并将企业评级结果及汇总表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管理应用

  (一)各地市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要求,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和《分级规则》,制定涉VOCs企业差异化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和C级企业应加大减排力度,其中C级企业纳入优先停限产企业清单,C级工序必须停产。

  (二)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建议将A级企业列为应对减排豁免单位;B级企业列为协商减排单位;C级企业列入强制减排重点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停限产措施。

  (三)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A级企业纳入排污单位正面清单,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管理。

  (四)将VOCs分级纳入日常管理,重点督促C级和B级企业按照《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涂料油墨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9-2021)、《家具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0-2021)、《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2021)等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涉VOCs重点企业转型升级治理,制定企业管理手册,明确VOCs治理任务、完成时间,尽早实现转型升级。

  (五)研究实施针对A级企业的绿色信贷政策和税收激励政策,将生产或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A级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加大各级财政对B级及以上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支持力度。

  附件:

       1.《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试行)》

  2. 公司VOCs申报分级材料

  3.涉VOCs企业分级审核意见汇总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pdf

附件2 公司VOCs申报分级材料.pdf

附件3 涉VOCs企业分级审核意见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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